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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内部审计制度2020-11-1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
        制,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3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4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5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6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置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


                                   -1-
        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7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8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9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2)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4)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2-
第10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权限:

         (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
            报送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
            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
            审定公布后施行;

         (6)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
            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7)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8)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
            暂时封存;

         (9)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报总裁进行检查整改;

         (10)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 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
第11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12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14条   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15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16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17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18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4-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19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20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
            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
            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1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22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23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24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25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7-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27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28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8-
         (2)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29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30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31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2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3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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