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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2020-11-1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0-10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向温州
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湾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
对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尚道”)、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苏克”)及罗成才进行强制执行,并于近日收到了龙湾法院
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 0303 执 3334 号】及《执行案件受
理通知书》【(2020)浙 0303 执 3335 号】。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因与浙江尚道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委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向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7)中披露了本次案件的涉诉情况。
    经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解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浙江尚道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2、被告浙江尚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退还原告仁智股份全年履约保证金 1500 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自
2019 年 2 月 2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
行之日);3、被告浙江尚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智股份律师
费 10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



                                     1
    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浙江尚道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此,公司向龙湾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了龙湾法院
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 0303 执 3334 号】。
    (二)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及罗成才
    公司因与上海苏克、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龙湾法院递交了《民事起
诉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经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解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上海苏克签订的合
同 编 号 为 : SKRZ-20171229-XY-001 《 战 略 采 购 协 议 》、 合 同 编 号 为 :
SKRZ-20180622-XY-001《战略采购协议》;2、请求判决被告上海苏克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仁智股份保证金 3790 万及逾期付款损失(从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3、被告上海苏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仁智股份律师费
10 万元;4、被告罗成才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1)。
    判决书已经生效,但上海苏克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此,公司向龙湾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了龙湾法院
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 0303 执 3335 号】。
    《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如下:
二、申请执行请求
    (一)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履行(2019)浙 0303 民初 1298 号判决书,
立即退还申请人全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500 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损失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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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5,000 元(从 2019 年 2 月 25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
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4、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及罗成才
    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罗成才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一履行(2019)浙 0303 民初 2339 号判决书,
立即退还申请人保证金 20,250,142.04 元;
    2 、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执 行 被 申 请 人 向 申 请 人 支 付逾 期 付 款 利 息 人 民 币
847,805.95 元(以 20,250,142.0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款之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
    3、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0 万元;
    4、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第 1-3 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6、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对公司的影响最终由执行结果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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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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