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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2020-11-25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0-10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向浙江
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对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贸联”)进行强制执行,并
于近日收到了温州中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 03 执 1312
号】。
一、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温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
    经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湖州贸联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签订的《战略采购协议》解除;2、被告湖州贸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仁智股份退还保证金 7850 万元及利息(以 2850 万元为基数,支付
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 5000 万元为基
数,支付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
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3、被
告湖州贸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仁智股份支付原告律师费 10 万元;4、
驳回原告仁智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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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
    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湖州贸联未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此,公司向温州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近日收到了温州中院
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浙 03 执 1312 号】,具体如下:
二、申请执行请求
    申请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履行(2019)浙 03 民初 184 号判决书,立即
退还申请人全年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7,850 万元及利息人民币 7,960,402.57 元(以
2850 万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暂计至 2020 年 10 月 16 日。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支付自 2019 年 6 月 13 日起至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0 日);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100,000 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4、本案申请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强制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对公司的影响最终由执行结果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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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
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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