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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关于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2021-02-06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上海掌福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福资产”)合同纠纷一案,收到的相关法律文
书内容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9)。
    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案件上
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掌福资产签订了《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0820232483
    法定代表人:傅炳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3 号港汇 2 座 3307


    乙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07939595288
    法定代表人:温志平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 2180 号旭日小区 1 幢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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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
      鉴于:
      甲方诉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 01 民终 1646 号),目前,
 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订立本
 调解协议。
       一、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 0104 民初
 19140 号)项下,乙方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偿还:
      1、 借 款 本 金 : 乙 方 尚 欠 甲 方 借 款 本 金 人 民 币 叁 仟 壹 佰 贰 拾 万 元 整
(31,200,000.00)乙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
付借款本金的 15%,即人民币肆佰陆拾捌万元整(4,680,000.00);乙方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尚欠借款本金的 10%,即人民币
贰佰陆拾伍万贰仟元整(2,652,000.00);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
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即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陆
万捌仟元整(23,868,000.00)。
      2、 借期内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3)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
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肆拾肆万柒仟陆佰柒拾捌元玖角整(447,678.90) (按照
年利率 9.3%的标准,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各期借款到期之日止计息);
      3、 逾期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3)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逾期
还款利息人民币共计伍佰肆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陆元柒角壹分整(5,455,736.71)
(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31,20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3%的标准,自各期借
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计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止);
      4、 支付期利息:借款本金在支付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 9.3%的标准,自本调
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期利息人民币共计贰
佰肆拾陆万陆仟叁佰陆拾元整(2,466,360.00)。
       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款项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乙方银行
 账户、股权、土地等财产而采取的查封、冻结及其他的所有财产查封措施。若乙
 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偿还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
 项,甲方得不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即乙方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后,甲
 方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向乙方追偿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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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甲乙双方因上述案件起诉或上诉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
函费、律师费、执行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各方已经支付的,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为收取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清偿款项的账户。
    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将本调解协议提交给二审法
院,由法院确认、形成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如未在法院形成调解书,则此份
调解协议作废。
    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超过
十五(15)个工作日的,则视为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甲方有权就剩余
本金、利息等未偿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向乙方追索剩余本金自逾期
之日起的 24%的违约金(自原各期借款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
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与该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
和财务费用共计约 1,468 万元。本次《调解协议》签订后,预计公司将会在本期
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和财务费用共计约 887 万元,最终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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