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智:授权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第1条 为了加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 件以 及 《浙 江 仁 智 股 份 有 限公 司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制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董事长、总裁的授权以 及公司具体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
权。
第3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 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4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
第5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决策程序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6条 公司涉及运用资金、资产及签订重大合同的决策权限应符合以下划
分。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包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情形)、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10%以上,应由董事会审议;
-1-
(2)50%以上(含 50%),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3)不满 10%的,由董事长审批;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由董事会审议;
(2)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不满 10%的,由董事长审批。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2)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不满 10%的,由董事长审批。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2)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不满 10%的,由董事长审批。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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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不满 10%的,由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已按照本条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 关联交易的决策
1. 符合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核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以上。
2. 符合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应通过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且当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时,交易金额应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3. 符合以下情形的关联交易应由总裁办公会批准实施并报董事
会备案:
-3-
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
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4. 以下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1)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决策程序执行。
(三) 风险投资的决策
1.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取得全体董事2/3以上和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2. 公司进行除证券投资外的其他风险投资(如房地产投资、矿
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投资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进行金额在5000万元
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划分:
1.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2.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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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五)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向其他企业投
资的决策
公司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外委托贷款、向其他企
业投资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凡未达到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
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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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
表决人数不足3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对内投资的决策
连续 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
1. 1%以下(不含本数),或单笔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
数)的,由总裁审批;
2. 1%以上10%以下(不含本数),或单笔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
3. 10%以上50%以下(不含本数),或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
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批;
4. 50%以上(含本数),或单笔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审批。
(七) 借贷的决策权限:
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以及借款涉及的
担保事项在 12 个月内单笔或累计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 5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
2. 5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
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7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裁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一般
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董事长或总裁或其授权人签署,具
体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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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属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由总裁或其授权人签署;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的,由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二) 属产品销售合同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的,由总裁或其授权人签署;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三) 公司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由总裁
或其授权人签署;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由董事长或
其授权人签署。
(四) 公司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
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8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
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
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
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
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
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
报告。
第9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10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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