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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3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4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
        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
        确规定。

第5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6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


                                 -1-
          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7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8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9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10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11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12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2-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
            约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
            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13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14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3-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15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
          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
          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16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

第17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18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

第19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1)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
         (2)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4)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5)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6)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20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 19 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第21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第22条    公司可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5-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23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
         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等;

         (5)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24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6-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
         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等;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25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4)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第26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
            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7-
         (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27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3)归还银行借款;

         (4)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5)进行现金管理;

         (6)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28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
         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29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
         对外披露;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
         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30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
         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8-
         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2)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3)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31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1)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

第32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33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
         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34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1)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3)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4)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9-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进行披露。

第35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
         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36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37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38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
         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39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
         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 10 -
第40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
         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
         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
         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
         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
         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41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
         核查报告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
         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42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 11 -
                              第六章     附   则

第43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44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45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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