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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1年4月)2021-04-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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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预防舞弊风险,强化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工作,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确保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
        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及公
        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发生。反舞弊工作应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4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
        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为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
        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舞
        弊行为:

        (一) 索取、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 职务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及徇私舞弊损害公司
            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 故意隐瞒、谎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五)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 泄露公司的商业技术机密或秘密;

        (七)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 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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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反舞弊职责的划分

第5条   公司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
        全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授权董事会委
        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第6条   管理层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行
        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
        的补救措施。

第7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及国家、
        行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准则。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
        正当渠道向公司审计部进行举报。

第8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公司反舞弊工作中
        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协助公司管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
        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9条   公司应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
        案中。

                       第三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10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等,
        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配合下将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等对外公布,对举报
        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11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均可以通过举报
        电话热线、电子邮箱等途径实名或匿名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
        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审计部应建立配套措施,规定如何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外部
        第三方实名或匿名的举报信息,并留下书面记录供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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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实名举报,审
       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总裁;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
       (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层)的匿名举报,审计部初步评估后决定是否报总裁。

第13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
       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可
       以安排公司审计部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
       合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协助调查。

第14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
       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
       料的,应得到公司总裁的授权,且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
       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15条 在进行舞弊调查过程中,公司所有员工有义务配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有
       阻扰、设置障碍、进行虚假陈述、试图隐瞒真相的行为,由审计部建议并
       经公司总裁同意后,给予以上行为人予以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
       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16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歧视或报复行为,
       或对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
       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17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的规定,及
       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审计部的工作报告要依据报告
       性质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报告。

第18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
       果。

                        第四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19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
       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4-
第20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计部均应建
       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公司管理
       层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第21条 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应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22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2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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