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制度(2021年4月)2021-04-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二○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
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
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
影响,按照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3条 公司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
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
第6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包括因劳动争议引起的
职工群体上访或罢工事件;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无法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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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二) 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 公司管理层可能出现的较大的决策、经营失误;
4.公司因重大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
5.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6.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 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严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重大治安灾害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7.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 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集中对公司进行不实报导;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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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7条 公司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
第8条 公司应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在总裁下设应急委员
会,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一)组长职责
1. 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2. 批准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 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 . 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
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6. 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 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 指导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 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 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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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 收集、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 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 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 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 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9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 拟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 组织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 协调和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
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 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六)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10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
据重大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重大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重大突发事
件进行评估。
第11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
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有关情
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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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
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
息,并对其转换为重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13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14条 预警信息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控股子公司、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然后由董事
会秘书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
化为重大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15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及时按照有关信
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16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
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17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重大突发事件后,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
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
重大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 治理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 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纷争诉讼,应约
见大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 对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目前公司“三
会一层” 的运行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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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 对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无法调回的,应深入
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
要时报警处理;
4.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 经营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 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 查清公司经营班子及董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是否违反了《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若存在此情
形,则及时调整或更换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董事会成员,情形严重者诉
之法律处理;
3.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4. 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5. 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
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6.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 政策及其环境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 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
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 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
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 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 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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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况;
5.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信息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 联系有关媒体报导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 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 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诸法律处理;
4. 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 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18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
决重大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
确度。
第19条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重大突发事件的影
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重
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
进行调查评估,评估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如有需要可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20条 公司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
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21条 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
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22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
象。
第23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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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四川证监局及有关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
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四川证监局及有关部门,不
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
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
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24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
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
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 通信保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
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
(二) 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
要,召集参与处置的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 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
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公司财务部和
审计部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
评估。
(四) 培训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
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
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25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公司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26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
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7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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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2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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