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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1年4月)2021-04-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
        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
        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
        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2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浙江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勤
        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核年度财务报告

第3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和董事
        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应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时间安排计划。

第4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
        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
        完成财务会计报表之前进场,审计委员会应与其沟通年度报告审计工
        作安排,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5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6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7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提交
        定稿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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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8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
         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
         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形成下年度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提交董事
         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11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均应在本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
         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讨论和决定
         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等对本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
         给予充分支持。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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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5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16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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