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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2021-04-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
        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4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5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6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7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薪酬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
        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
        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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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条至第 6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8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
            案,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

         (2)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
            进行评估;

         (3)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5)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向股东解释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面的问题;

         (7)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本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11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1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薪酬和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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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
         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
         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4)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6)与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指定的中介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7)根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公司各项薪酬制度以及制
            度的执行情况。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基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履行前述第 9 条
         下的主要职责。

第1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
            自我评价;

                                      -3-
         (2)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1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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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申
         请回避:

         (1)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2)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3)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26条   出现上述情况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
         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
            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如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
            议事项通过决议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和考核委
            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
            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2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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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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