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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5,000 万元,实际已发生的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7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的 81.40%,上述担保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
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其中子公司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与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向其借款 1,000 万元,公司及前控股股
东西藏翰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此提供担保,前董事长陈昊旻作为
仁智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事项系仁智股份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属于违
规对外担保。针对上述违规担保,公司已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和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补充确认该笔借款及相应的利息,对 2018 年度、2019 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并已及时披露,具体内容详见《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
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的对外
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以下简称“浙江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9 号)。
    经公司查询相关公司公告、财务数据及相关凭证、银行流水、董事会及监事
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2017 年 3 月,仁智股
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借款 3,000 万元。
名义出借人李俊男与仁智股份签署《借款及保证协议》,由关联方浙江豪业商贸
有限公司、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
金环、陈昊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仁智股份,陈昊旻签订《委托收付资金
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陈昊旻账户收取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3,000 万元
借款直接打入陈昊旻账户。
    公司核查了公开披露的董事会审议事项,未曾审议过上述融资事项。经公司
核实,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知晓五位时任董事(陈昊旻、金环、毕浙东、吴
朴、池清)于 2017 年 3 月 3 日签署了一份未公开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该董事会
决议中载明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融资事项。
    经公司向前董事长陈昊旻确认,上述借款已由担保人西藏瀚澧通过陈昊旻账
户全部归还,借款人李俊男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债务结清证明》。对此,
公司对于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经营层和有关职能部门
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
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
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子公司”)经
营需要,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本次担保有利于新材料
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
且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并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及快速办理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需要,提高审批
效率,申请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0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为:
2020 年度公司所披露的薪酬真实、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傅冠强、李薇薇、周立雄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