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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仁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7-1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前向独
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转让将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且不会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公司无关
联关系,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出具的
《承诺函》,相关承诺和约定属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
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3、承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
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
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
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冠强、李薇薇、周立雄

                                                  202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