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1-07-13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的要求,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着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四个方面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
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从
事的新材料业务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C29),公司所从事的油
田技术服务行业属于“开采辅助活动”(行业代码:B11)。公司本次拟出售公司
持有的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291,991 股股份。
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
“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
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组上市,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出具的声明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
门的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经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不构
成借壳上市;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4、上市公司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陈清
常江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