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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1-07-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仁智股份”)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的规定,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
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
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4.4%,实际已发生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700 万元,上述担保分别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担保 1,700 万元及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 万元。
    其中,公司为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00 万元为公司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
时披露信息,属于违规对外担保。针对上述违规担保,公司做出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确认该笔
借款及相应的利息;(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已依法追究违规单
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已下发监管函; 3)
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披露。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5 号》第四条
的规定,上述违规担保已经解除。
    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独立董事:傅冠强、李薇薇、周立雄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