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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0-1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核查,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
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
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财务审计工
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相关的标的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
具了财务数据更新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6 月中期审计报告》(编号:天健审〔2021〕11-238 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以下简
称“《备考审阅报告》”)。我们同意将《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提交董
事会审议。
    3、公司根据财务数据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为该交易编
制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转让将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且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1
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傅冠强、李薇薇、周立雄

                                                       2021 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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