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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仁智: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10-27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 仁智               公告编号:2021-05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与广东中经
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 关 于 收到 开 庭传 票 等法 律 文书 及 提交 民 事诉 讼 状 的公 告 》( 公 告编 号 :
2020-025)。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收到了广州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1 民初 68 号)作出的民事
判决,特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高院”)提起上诉,具体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
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 2526 号),
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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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案件受理费 521,800 元,由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
外,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 年度已将该案件
涉及的票据全额确认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董事会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的专项说明》。
    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主要为诉讼费用,影响金额 521,800 元,
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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