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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仁智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
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
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5,000 万元,实际已发生的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700 万元。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归还其中借款本金 5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200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280.90%,上述担保为公司向全资子
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提
供的担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的对外担保
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资金占用情况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仁智股份以大宗贸易业务形式与控
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
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
情形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对仁智股份的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2.28 亿元,占用
资金日最高金额达 5,132 万,占仁智股份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54.72%。上
述资金及利息分别于 2021 年 9 月和 11 月全部归还仁智股份。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收回情况、对外财务资助归还情况及收入内控整改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
核字[2021]0012752 号),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已消除。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1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经营层和有关职能部门
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的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
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
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子公司”)经
营需要,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本次担保有利于新材料
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为新材料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
定,且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并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及快速办理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需要,提高审批
效率,申请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认为:
2021 年度公司所披露的薪酬真实、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
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规划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将本提案提
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冠强、李薇薇、周立雄

                                                       202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