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5-27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证券代码:00262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0 万股,约占本

                                    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1,194.80 万股的 6.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82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九、激励对象通过自筹方式获取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8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5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7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0
第十五章      附则........................................................................................................ 33




                                                           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仁智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
限制性股票                 指
                                  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董事会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期                 指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解除限售条件               指
                                  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
                                  长不超过 36 个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本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定,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旨在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的其他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
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
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为稳定优秀人
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平衡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
长远的发展;
    3、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员工通过创造价值,实现与
公司发展的共同成长。




                                     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11 人,包括: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所有激
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
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7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 41,194.80 万股的 6.0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划授予限制
      姓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票数量(股)        性股票总数
                                                                              本总额的比例
                                                                的比例
      陈曦                 总裁              4,000,000          16.19%            0.97%

      王晶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3,600,000          14.57%            0.87%

      黄勇               财务总监            3,600,000          14.57%            0.8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3,500,000         54.66%            3.28%
              (8 人)

                  合计                       24,700,000           100%            6.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
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
计划进行锁定。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例
  第一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50%
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50%
解除限售期   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及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对应的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8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1.8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64 元的 50%,为每股 1.82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45 元的 50%,为每股 1.73 元。




                                    1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2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注销。


                                            1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
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评价等级       S         A               B              C                D

个人解除限
               100%       90%          80%             70%               0%
售比例(N)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岗位绩效
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
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
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
本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
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将以营业收入增长率为主要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反映了公
司市场占有率,体现了公司的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
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因素,同时兼顾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
定科学、合理。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
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
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1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1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
所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应聘请
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
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
公积”等。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市场价格为基础,对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
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7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3.66 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
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6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2-2024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数量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年)         (万元)

           2,470           4,544.80           1,988.35        2,083.03          473.42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
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经
营活动现金流,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若考
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
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2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
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2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
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
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
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2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
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四)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
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五)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
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之和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
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
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
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人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
议到期不再续约、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
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仍按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无个人绩
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存在个人绩效考核的,


                                     2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
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通过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9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
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
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3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
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
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3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
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2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执行。本激
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7 日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