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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7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仁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
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
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为了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其中,
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将以营业收入增长率为主要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反映了公
司市场占有率,体现了公司的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
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因素,同时兼顾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
定科学合理。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激
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
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
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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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经对上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
面进行审查,认为该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可相关议案的内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傅冠强、李薇薇、周立雄

                                                      202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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