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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4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三)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 1008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陈泽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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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111,616,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621%。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397,0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4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0,219,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0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0,219,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92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
表股份 30,219,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20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0,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
司表决权股份 81,397,013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0%;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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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6.5794%;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弃权 4,0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366%,
关联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81,397,013
股)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6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794%;反对 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弃权 4,000,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4,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3.236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珂豪律师及杨翊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
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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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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