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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2023-02-2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仁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
部用于偿还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公司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发行对象同意对已签署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
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拟
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
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7、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监事:王佳齐、谭诗敏、吴倩妹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