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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4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 1008 仁智股份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8 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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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0,5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6%。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80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63,8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9,367,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43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604,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56%。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763,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2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9,3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6.1718%;反对 77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0%;弃权 40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92%,关联股东平达
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81,397,013 股)回避表
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9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80%;反对 770,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9757%;弃权 400,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66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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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董胜堂律师及杨翊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
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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