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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2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
如下:
    1、对外担保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7,000 万元,实际已发生的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400 万元,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实业有限公司提
供的担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为公
司向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51%。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的对外担保
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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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
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
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报告,并与公司经营层和有关职能部门
进行了沟通,检查了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的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三、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公司计划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
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
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需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
限责任公司及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有利于
新材料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新材
料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且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
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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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及快速办理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需要,提高审批
效率,申请的决策程序合法、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并同意将上
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申军、周立雄、尹玉刚
                                                       202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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