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5-06-17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
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公司股东大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东大会股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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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可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
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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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民法院撤销。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