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国纪:《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6-12-15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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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