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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安国纪:《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6-12-15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相应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