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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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勤上股份”)
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勤上股份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勤上股份董事会已分别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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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下午在广东省东莞
市常平镇横江厦管理区横江厦工业一路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
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长陈永洪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9,942,739 股,占勤上股份
股份总数的 46.088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均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530,569,871 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34.9361%。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9,372,868 股,占勤
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11.1526%。
(三)勤上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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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勤上股份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股东监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99,914,739 股同意、28,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选
举杨红为公司股东监事,赞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非公发募集资金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99,914,739 股同意、28,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699,914,739 股同意、28,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赞
成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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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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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邓 洁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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