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勤上: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23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君 信律 师 事务 所 接 受东 莞 勤上 光 电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下 称 “勤 上 股
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勤上股份
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召开 的 2020 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勤上股份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勤上股份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11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七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 ( 下合称“ 《股东 大会通知 》”) ,在法 定期限
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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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在广东省东莞
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 3 号勤上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
上股份董事长梁金成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4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2,177,837 股,占勤上股份
股份总数的 35.700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人,均为 2020 年 12 月 11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526,863,621 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34.6921%。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314,216 股,占
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1.0084%。
(三)勤上股份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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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 通过了 《 关于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
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540,972,387 股同意、1,205,450 股反对,
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7%。
2、 审 议通过 了《关 于提请 股东大 会授权 董事会 全权办 理业绩 承诺补偿
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 542,153,137 股同意、4,000 股反对,20,7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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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东君信律师事 务所 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 志强
中国 广州 云 芸
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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