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勤上: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2-08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股份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勤上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云芸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
勤上股份因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广州龙文”)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本次交易中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的相关
约定,回购注销曾勇、朱松所持勤上股份部分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
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勤上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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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勤上股份已向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三、本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
购注销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
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勤上股份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前述机构向勤上股份出具的文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本律
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勤上股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勤上股份本次回购注销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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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勤上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
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
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
定的议案》《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旭亮、李淑贤、黄灼光、华创
勤上光电员工成长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梁惠棠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批
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的相关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公司第 1 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对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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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中国证监会已于 2016 年 7 月 25 日作出《关于核准东莞勤上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向杨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678 号),核准勤上股份向杨勇发行 82,081,128 股股份、向华夏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05,820,105 股股份、向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发行 29,629,629 股股份、向张晶发行 17,636,684 股股份、向朱松发行
11,111,111 股股份、向曾勇发行 11,111,111 股股份、向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2,962,962 股股份、向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发行 2,151,675 股股份、向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2,045,85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勤上股份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17,460,314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有关各方签订的《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龙啸天下教育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杨勇、张晶、曾勇、朱松及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主要如下:
1、业绩承诺
(1)张晶、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中利”)、
杨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朱松、曾勇、深
圳市创东方富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凯投资”)、北京龙啸天
下教育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啸天下”)、北京龙舞九霄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舞九霄”)及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龙文”)(前述各方以下合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承
诺标的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累计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标的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加上 2015 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
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并扣除勤上股份于本次交易同时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用于标的公司项目建设所直接产生的损益,下同)不低于人民币 56,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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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若标的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累计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金额的,
则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按承诺金额与实际净利润差额的 2 倍向勤上股份进行
补偿。
(2)如本次交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以由标的公司单独核算的,则该等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损益不纳入当期实际净利润和承诺净利润的计算范围。
如本次交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标的公司无法单独核算的,则与该等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自其进入到标的公司账户之日(设当月为 m 月)起,在计
算标的公司当期实际净利润时,按照“标的公司实际获得的勤上股份投入的募集
配套资金额×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m÷12)×(1-25%)”的计算方式相应扣除;在
计算标的公司后续盈利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时,按照“标的公司实际获得的勤上
股份投入的募集配套资金额×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5%)”的计算方式相应扣
除。
(3)在补偿期届满时,勤上股份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由勤上股份
聘请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补偿责任和方式
(1)补偿上限及分配原则
①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向勤上股份进行补偿金额合计以承诺业绩的 2 倍为
限,即不超过 11.276 亿元。其中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向勤上股份进行
补偿以本次交易各自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勤上股份的股票数量的 15%为限。
②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按照其在标的资产中的相对持股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具体承担比例为华夏人寿承担 30%,龙舞九霄承担 0.58%,龙啸天下承担 0.61%,
北京信中利承担 8.40%,富凯投资承担 0.84%,杨勇承担 48.27%,张晶承担 5.00%,
曾勇承担 3.15%,朱松承担 3.15%。如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本次交易各
自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勤上股份的股票数量的 15% 全部用于向勤上股份补偿
后,仍不足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按照《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应向勤
上股份进行补偿金额合计值的 14.24%(即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合计持有
标的资产的持股比例),由北京龙文承担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全部补偿义务的
14.24%与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已向勤上股份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
③杨勇与北京龙文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互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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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在上述补偿承诺履行完毕之前,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
曾勇、朱松本次交易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的勤上股份股份不得用于质押,不得
转让;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本次交易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的勤上股份
股份的 15%不得用于质押,不得转让。
(2)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补偿金额/股份数额的计算及补偿方式
①若标的公司 2015 年至 2018 年累计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低于承诺金额的,则
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
张晶应先以其本次交易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的股份按本次出让股权比例进行
补偿。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补偿勤上股份的股份
以本次交易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勤上股份的股票数量为限;北京信中利、富凯
投资、张晶补偿勤上股份的股份以本次交易各自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勤上股份
的股票数量的 15%为限。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
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补偿勤上股份的股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应补偿股份数量=(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2÷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凯投
资、张晶承诺在履行上述义务期间内,如勤上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约定补偿股份的价值发生变化的,华夏人寿、龙
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同意在保
证补偿股份价值不低于本次交易时相应股份交易价值的原则下,对补偿股份的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②若出现股票数量不足补偿的情况,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
曾勇、朱松及北京龙文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需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现金金额=(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2-按照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3.1 条已补偿的股份总金额(其中:已补偿的股份
总金额=已补偿股份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③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凯
投资、张晶应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勤上股份按照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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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前述各方以股份方式补偿勤上股份的,勤上股份应在其 2018 年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应补偿股份数额的计算,然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召开股份回购注销事
宜的勤上股份股东大会、办理股份回购及注销手续等相关事项。如该等股份的回
购事宜未获得勤上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如有)的,前述各
方应在勤上股份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尽快取得所需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勤上股份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者勤
上股份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不含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人),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勤上股份股本数量(扣除业绩承
诺补偿义务人持股数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④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及北京龙文根据本
协议约定须承担净利润承诺补偿责任的,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
曾勇、朱松、及北京龙文的现金补偿款应在勤上股份 2018 年年度报告公告日起
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勤上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对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及计算公式、补偿方式
①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对标的资产减值补偿承诺:若补偿期届满时标的资产
减值额>补偿期内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
中利、富凯投资、张晶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额,则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向勤上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期届满时标的资产减值额(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中标的资
产交易价格减去补偿期届满时标的资产评估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
受赠予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②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凯
投资、张晶分别应先以其本次交易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的勤上股份股份进行补
偿。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补偿勤上股份的股份以
本次交易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勤上股份的股票数量为限;北京信中利、富凯投
资、张晶补偿勤上股份的股份以本次交易各自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取得勤上股份的
股票数量的 15%为限。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份数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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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标的资产减值额-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数额×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数额)÷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时出现非整数股份情况的,按照四舍
五入原则处理。如果补偿期限内勤上股份因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华夏
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
持有的勤上股份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则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调整为:按上款公式
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减值补偿的全部股份将由勤上股份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并按照
《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 3.3 款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④在履行上述义务期内,如勤上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约定补偿股份的价值发生变化的,华夏人寿、龙舞九霄、
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凯投资、张晶同意在保证补偿股
份价值不低于本次交易时相应股份交易价值的原则下,对补偿股份的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
⑤若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北京信中利、富
凯投资、张晶进行减值股份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未予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华夏
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及北京龙文另行以现金形式向勤
上股份进行补偿。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的金额按下述公式计算:
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金额=(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减值股份补偿已补偿
股份数额)×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上述公式中,
“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为按《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第 4.3 款规定的公
式计算出的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额。
⑥若华夏人寿、龙舞九霄、龙啸天下、杨勇、曾勇、朱松及北京龙文须就标
的资产减值承担现金补偿责任的,应在相关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起二十
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向勤上股份支付标的资产减值现金补偿款。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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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1 月 30 日,勤上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议案。
2020 年 12 月 22 日,勤上股份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定向回购部分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补偿方案实施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议
案。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勤上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回购注
销,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价格
(一)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和资产减值情况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
48540007 号),审核结果为:广州龙文 2015-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合计 29,451.45
万元,相较业绩承诺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6,380 万元,减少 26,928.55 万元,完成
率为 52.24%。
2、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洲”)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东洲评报字【2019】第 0441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66,000.00 万元。
3、瑞华所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瑞华核字【2019】48540006 号《关于东
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
(带保留意见),审核结果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州龙文 100%股东权
益评估值与购买广州龙文的交易价格相比,减值 13.40 亿元。
4、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
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出具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 01-660 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拟了解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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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评估结论为: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为 66,731.00 万元。
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出具众华专审字(2019)第 6784-02 号《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北
方亚事与上海东洲分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广州龙文 100%股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 66,731.00 万元、
66,000.00 万元,差异 731 万元。经其对北方亚事出具《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拟了解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 01-660 号)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进行了复核,本次广州
龙文 100%股东权益评估值以北方亚事评估结果为准,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标的公司 100%股东权益评估值与购买标的公司的交易价格相比,减值 133,269.00
万元。
6、瑞华所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瑞华核字[2020]36010010 号《关于东莞
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
的复核报告》,复核结论为:基于该报告所述的工作,其没有注意到众华所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众华专审字(2019)第 6784-02 号《关于东莞勤上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表述的审
核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
因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与勤上股份未能就业绩补偿事宜达成协
商一致,且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勤上股份就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事宜起诉了业
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2020 年 11 月 27 日,勤上股份与部分业绩补偿义务人曾勇、朱松达成和解
并分别与其签署了《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约定:曾勇、朱松
同意分别向勤上股份补偿 6,264,444 股股份,共计 12,528,888 股股份,其用于补偿勤
上股份的全部股份由勤上股份以 1 元的价格回购并予以注销。如向勤上股份实际补
偿的股份数量大于根据法院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有关协议发生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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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争议所做出的最终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其他广州龙文原股东应向勤上股份补偿的
股份数量标准计算出的曾勇、朱松向勤上股份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勤上股份同意以
现金方式返还曾勇、朱松多补偿的股份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勤上股份需返还金额
=多补偿的股份数量×具体每股补偿价格,其中以股份注销日为补偿基准日,每股补
偿价格以补偿基准日当日收盘价为基准价补偿价格。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标的资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和解协议》的相关约定,勤上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后,勤上股份将以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曾
勇、朱松的补偿股份。
(四)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勤上股份
与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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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结 论
综上,本律师认为:勤上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已经依法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勤上股份与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
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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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伍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云 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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