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上股份: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0-13
广 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 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东莞勤上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君 信律 师 事务 所 接 受东 莞 勤上 光 电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下 称 “勤 上 股
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云芸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勤上股份
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召开 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勤上股份《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 资 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勤上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东
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 点 、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下午在广东省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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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四路 3 号勤上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勤
上股份董事长梁金成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勤上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27,664,321 股,占勤上股份
股 份 总 数的 35.033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计 8 人,均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 下 午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收 市后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勤上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
决 权 的 股份数为 526,863,621 股,占勤上股份股份总数的 34.9807%。
2、根 据网络 投票统 计结果 ,在《 股东大会 通知》 规定的 网络投 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00,700 股,占勤
上 股 份 股份总数的 0.0532%。
(三)勤上 股份 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出
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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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7,544,221 股同意、1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772%、0.0228%、0%。
2、 审 议 通 过了《关于重新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7,544,221 股同意、1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772%、0.0228%、0%。
3、 审 议 通 过了《关于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7,544,221 股同意、1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772%、0.0228%、0%。
4、 审 议 通 过了《关于重新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7,544,221 股同意、1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772%、0.0228%、0%。
5、 审 议 通 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7,544,221 股同意、1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772%、0.0228%、0%。
6、 审 议 通 过了《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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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以 527,544,221 股同意、12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99.9772%、0.0228%、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 大 会 规则》和勤上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 、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勤上股份《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 表 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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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 东 君信律师事务 所 律 师 :云 芸
负 责 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周 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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