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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暨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2016-04-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暨

    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

                 量暨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法律意见书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上述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
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
予与行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
有关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的委托,就加加食品 201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以
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公司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
期权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加加食品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三)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调整及第一个
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
发表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处理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数量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相关法律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处理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
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加加食
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振、肖赛平、杨子江、刘永交、彭杰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加加
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
司、杨子江、刘永交、陈伯球为现场会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2015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五次会议,关
联董事杨振、肖赛平、杨子江、刘永交、彭杰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8.93 元/股调整为 18.83 元/股,同意确定以 2015 年 6 月 2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向 174 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共计 7,494,000 份。独立董事就上述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5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5 年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
以 2015 年 6 月 2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六)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期权授予登记。


    二、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数量调整的事由
    2015 年 9 月 11 日,公司实施了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六次会议及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
股本 460,8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分
红前公司总股本为 460,800,0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152,000,000 股。截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依据
    1、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依据
    依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一条的规定:若在行权前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依据
    依照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第二条的规定:若在行权前
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
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调整结果
    股票期权原行权价格为 18.83 元/股,此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调整为 7.532 元/股;股票期权原行权数量为 749.40 万股,此次调整后,
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873.5 万股。
    (三)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授权和程序
    1、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已取得股东
大会合法授权。
    2、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
    基于公司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相关规定及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经过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由 18.83 元/股调整为 7.532 元/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原
749.40 万股调整为 1873.5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由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年度权
益分派已于 2015 年 9 月 24 日实施完成,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了调整,经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为 7.532 元/股;股票期权原行权数量为 749.40 万股,此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
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873.5 万股。上述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行权价格、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进行调整。
    (四)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对公司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的法律
意见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情况
    1、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5%;以 201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本次股
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
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净利润较 2014 年增长-15.24%,低于 15%;公司 2015 年营业收入较 2014
年增长 4.17%,低于 25%。因此,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没有达
到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行权条件,因此,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能
行权。
    (二)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和《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规定,如公司业
绩考核达不到规定的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
注销。
    (三)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的批准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
定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 174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
5,620,500 份股票期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因公司 2015 年度业绩指标未达
到、《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
期的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董事会拟注销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17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不符合行权条件的
562.05 万份股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注销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的其他事项
    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相对应的股票期权尚需根据《管理办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第一个行权期没有达到《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不符合
行权条件,公司决定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所对应的股票期
权的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
    1、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第一个行权期没有达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规定的业绩考核条件,不符合行权条件,公司决定
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所对应的股票期权的事宜已经取得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
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肆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数量暨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李荣




                                        经办律师:
                                                        黄靖珂




                                           ______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