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二一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加加食品”或“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加加食品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重组”或“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就本 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上市公司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 性公告之日(即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止加加食品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 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加加食品及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聘请的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统称“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 查报告、书面说明和承诺等文件资料和信息(以下统称“核查文件”),并对相 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加加食品如下保证:加加食品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 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 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 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核查文件,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如下: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枪鱼钓”或“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业务经办人员; 5、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岁的子女; 6、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人员。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核查文件,于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中买卖加加食品股票的具 体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变更日期 变更摘要 数量(股) 2019-4-12 卖出 30,000 2019-6-13 买入 50,000 2019-7-1 卖出 20,000 湖南卓越投资有 蔡如珍 2019-7-2 卖出 30,000 限公司监事 2019-7-9 买入 33,400 2019-7-15 买入 200 2019-9-6 卖出 33,600 何平 内幕信息知情人 2020-5-20 卖出 2,000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何振华之父 2020-5-20 卖出 2,000 2020-5-22 卖出 2,000 刘艳艳 金枪鱼钓董事 2019-5-31 卖出 129,300 2019-6-13 买入 7,300 李红霞 上市公司董事长 2019-7-2 卖出 7,300 2019-3-6 买入 200 2019-3-11 买入 200 2019-3-11 买入 300 2019-3-14 买入 300 2019-3-15 买入 300 2019-3-18 买入 500 2019-3-19 买入 2,100 2019-3-20 买入 500 2019-3-21 买入 200 2019-3-22 买入 200 2019-3-25 买入 200 2019-3-26 买入 4,900 上市公司总经理 2019-3-28 买入 200 肖群 周建文配偶 2019-4-25 买入 700 2019-4-26 买入 200 2019-4-29 买入 1,000 2019-5-9 买入 900 2019-5-13 卖出 13,400 2019-5-16 买入 100 2019-5-17 买入 200 2019-5-20 买入 700 2019-5-21 买入 600 2019-5-22 买入 1,500 2019-5-23 买入 200 2019-5-24 买入 100 2019-6-6 买入 600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19-6-10 买入 1,400 2019-6-12 买入 1,300 2019-6-13 买入 1,300 2019-6-14 买入 900 2019-6-18 买入 100 2019-7-2 卖出 9,000 2019-7-8 买入 3,000 2019-7-9 买入 2,600 2019-7-11 买入 1,200 2019-7-15 买入 300 2019-7-16 买入 800 2019-7-17 买入 400 2019-7-22 买入 500 2019-7-26 卖出 8,800 2019-7-29 买入 2,900 2019-7-30 买入 700 2019-7-31 买入 1,200 2019-8-1 买入 2,600 2019-8-2 买入 3,600 2019-8-5 买入 1,300 2019-8-6 买入 1,400 2019-8-7 买入 100 2019-8-9 买入 1,200 2019-9-3 买入 500 2019-9-5 买入 500 2019-9-6 买入 1,100 2019-9-9 买入 100 2019-9-10 买入 300 2019-9-11 买入 400 2019-9-12 买入 1,300 2019-9-16 买入 400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19-9-17 买入 900 2019-9-20 买入 500 2019-9-25 买入 100 2019-9-26 买入 100 2019-9-30 买入 200 2019-10-9 买入 400 2019-10-30 买入 200 2019-10-31 买入 1,500 2019-11-1 买入 700 2019-11-11 买入 700 2019-11-12 买入 1,000 2019-11-15 买入 900 2019-11-27 买入 300 2019-11-28 买入 500 2019-12-2 买入 800 2019-12-12 买入 300 2019-12-18 买入 200 2019-12-23 买入 1,600 2019-12-25 买入 200 2019-12-31 买入 100 2020-1-3 买入 200 2020-1-8 买入 500 2020-1-10 买入 200 2020-1-13 买入 100 2020-1-15 买入 500 2020-1-16 买入 200 2020-1-17 买入 200 2020-1-23 买入 100 2020-2-25 买入 400 2020-3-3 买入 100 2020-3-5 卖出 33,100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20-3-6 买入 2,400 2020-3-9 买入 3,900 2020-3-9 卖出 2,400 2020-3-11 买入 500 2020-3-13 买入 100 2020-3-16 买入 700 2020-3-17 买入 600 2020-3-18 买入 900 2020-3-19 买入 200 2020-3-23 买入 100 2020-3-26 卖出 7,000 2020-3-27 买入 1,500 2020-3-31 卖出 1,500 2020-4-2 买入 1,500 2020-4-7 卖出 1,500 2020-4-15 买入 2,100 2020-4-16 买入 500 2020-4-17 买入 300 2020-4-24 买入 4,000 2020-4-28 卖出 6,900 2020-4-30 买入 300 2020-5-13 卖出 500 2020-5-13 卖出 300 2020-5-15 买入 800 2020-5-22 买入 1,700 2020-5-22 卖出 800 2020-5-28 买入 600 2020-6-5 卖出 2,300 2020-6-8 买入 200 2020-6-9 买入 800 2020-6-11 买入 700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20-6-16 卖出 1,700 2020-7-6 买入 400 2020-7-20 卖出 400 2020-7-24 买入 1,500 2020-7-31 买入 4,200 2018-12-28 买入 600 2019-1-2 买入 1,000 2019-1-21 卖出 1,600 2019-1-22 买入 1,700 2019-2-25 卖出 1,700 大连金沐投资有 2019-6-17 买入 1,800 袁丽珍 限公司监事刘峰 2019-6-28 买入 3,500 之母 2019-7-1 卖出 5,300 2019-7-2 买入 4,900 2019-7-3 卖出 4,900 2019-7-4 买入 4,900 2019-9-23 卖出 4,900 2018-12-14 买入 18,000 2019-3-5 卖出 20,000 上市公司董事、副 杨衡山 2019-3-11 卖出 20,000 总经理 2019-3-18 卖出 20,000 2019-4-3 卖出 43,500 2018-11-30 买入 14,000 2018-12-5 卖出 14,000 莫文科 上市公司董事 2019-4-25 买入 20,000 2019-5-17 卖出 20,000 2018-11-30 买入 2,600 2018-12-27 买入 2,700 上市公司财务总 刘清波 2019-1-31 买入 11,800 监刘素娥之父 2019-2-1 买入 3,200 2019-3-18 卖出 28,600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19-3-26 买入 5,000 2019-4-3 卖出 5,000 2018-11-30 买入 1,900 2018-12-3 卖出 5,900 2018-12-4 买入 2,000 2018-12-6 买入 300 2018-12-24 买入 1,000 2018-12-26 买入 500 2018-12-28 买入 700 2019-1-31 卖出 1,500 2019-2-12 卖出 2,000 2019-2-14 买入 1,000 2019-2-15 卖出 2,000 2019-2-19 买入 3,000 2019-2-20 买入 500 2019-2-21 买入 500 王杰 上市公司监事 2019-2-25 卖出 4,000 2019-2-28 买入 2,000 2019-3-1 买入 1,000 2019-3-5 买入 500 2019-3-6 卖出 3,000 2019-3-7 卖出 500 2019-3-8 买入 300 2019-3-11 卖出 300 2019-3-13 买入 1,200 2019-3-14 卖出 1,200 2019-3-14 买入 1,200 2019-3-15 买入 1,500 2019-3-15 卖出 1,500 2019-3-18 卖出 1,500 2019-3-18 买入 1,500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2019-3-19 买入 1,000 2019-3-20 卖出 2,500 2019-3-21 买入 1,500 2019-3-25 买入 1,100 2019-3-26 卖出 600 2019-4-1 卖出 2,000 2019-4-2 买入 2,500 2019-4-9 卖出 2,500 2019-4-15 买入 2,500 2019-4-18 卖出 1,000 2019-4-22 卖出 500 2019-4-25 买入 1,500 2019-5-8 卖出 2,500 2019-5-9 买入 900 2019-5-10 卖出 900 2019-5-31 买入 1,000 2019-6-4 卖出 1,000 2019-6-6 买入 500 2019-6-10 买入 500 2019-6-12 买入 1,000 2019-6-13 买入 1,000 2019-6-17 卖出 2,000 2019-6-28 买入 2,000 2019-7-1 卖出 3,000 2019-7-4 买入 1,200 2019-7-8 买入 1,000 2019-7-8 卖出 1,200 2019-9-11 买入 1,000 国浩律师(上海) 2020-8-7 买入 6,300 黄玉婷 事务所律师闵亮 2020-8-18 卖出 6,300 之配偶 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周建文 上市公司总经理 2020-4-21 卖出 1,000 2018-12-14 买入 10,000 2018-12-19 买入 15,000 2018-12-24 买入 10,000 共青城泽邦深海 2018-12-25 买入 10,000 投资管理合伙企 2019-1-4 买入 10,000 李瀚清 业(有限合伙)之 2019-1-29 买入 11,000 执行事务合伙人 2019-1-30 买入 7,000 2019-1-31 买入 8,500 2019-2-25 卖出 54,300 2019-4-26 卖出 27,200 2019-5-13 买入 200 2019-5-16 卖出 200 2020-9-7 买入 1,000 2020-9-8 卖出 1,000 上市公司监事王 2020-9-9 买入 3,100 王郴平 杰之子 2020-9-10 卖出 3,100 2020-12-8 买入 5,200 2020-12-9 卖出 5,200 2020-12-14 买入 5,900 2020-12-15 卖出 5,900 除上述已披露的在自查期间买卖或取得加加食品股票的情况外,无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加加食品股票的情况。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1、蔡如珍 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蔡如珍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 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主要由于目前市场环境及公司尚未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等原因终止重大资产资 产重组。蔡如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至9月期间,与前述内幕信 息的形成相隔较久。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蔡如珍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何平 何平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 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何平在自查期间仅为卖出股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至6月期 间,与前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另根据与何平的访谈,何平本人有多年的 买卖股票经验,卖出上市公司股票主要基于上市公司2020年5月至6月股票价格上 涨。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何平不存在利用 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李红霞 李红霞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于2019年11月18 日通过上市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董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董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 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 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 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李红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9年6月至7月期间,早于其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前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李红霞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4、刘艳艳 刘艳艳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 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刘艳艳在自查期间仅为卖出股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与前 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刘艳艳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5、肖群 肖群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配偶于2020年8月3 日通过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本人上述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配偶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 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 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情形。” 根据与肖群的访谈,肖群有多年的买卖股票历史,买卖股票的时机比较随意, 以小幅盈利为目的。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 2020年12月形成。肖群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 2019年3月至2020 年7月期间,早于其配偶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 结合上述声明、访谈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肖群不存 在利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6、袁丽珍 袁丽珍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 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 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主要由于目前市场环境及公司尚未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等原因终止重大资产资 产重组。袁丽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与前 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久。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袁丽珍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7、杨衡山 杨衡山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于2019年5月8日通 过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6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于2019年11 月18日通过上市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董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 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 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杨衡山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早 于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且与前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杨衡山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8、莫文科 莫文科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于2020年4月8日通 过上市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董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董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 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 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莫文科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早 于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与前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莫文科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9、刘清波 刘清波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女儿于2019年11 月18日通过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财务总监,本 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女儿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前,系本人根 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 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 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刘清波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早 于其女儿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且与前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刘清波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10、王杰 王杰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于2019年11月18日通 过上市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为公司监事,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在本人任上市公司监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 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王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早于 其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且与前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王杰不存在利用 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11、黄玉婷 黄玉婷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前述买卖加加食品 股票基于个人对市场的研判以及股票表现的独立判断;进行该等股票交易时,加 加食品已披露本次交易的草案。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 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情形。” 另根据与黄玉婷的访谈,经同事推荐,认为加加食品所属于行业对标海天味 业,有较好的增值空间,于2020年8月买入,后续股票亏损,就进行了平仓处理。 另根据访谈介绍,黄玉婷有多年的买卖股票历史,没有从其他方获知上市公司拟 终止交易的内幕信息。 结合上述声明、访谈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黄玉婷不 存在利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12、周建文 周建文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于2020年8月3日通 过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次会议被聘任为公司总经理,上述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在本人任上市公司总经理之前,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 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 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 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周建文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早于其担任上市公司 总经理,且与前述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周建文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13、李瀚清 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李瀚清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 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确认,本次拟终止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2020年12月形成。 李瀚清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与前述 内幕信息的形成相隔较远。 结合上述声明及本次交易的发展进程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李瀚清不存在利 用本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14、王郴平 王郴平就其上述买卖股票的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本人2019年5月开立股 票账户,主要用工资进行小额买卖,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二 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从未知悉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 拟终止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人 同意并会及时将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 享有。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另根据与王郴平的访谈,王郴平2019年5月参加工作后开立股票账户,主要 利用工资进行股票买卖,练习炒股。选择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主要由于家属原因 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对上市公司有特殊感情,基于市场判断,分别于2020年5月、9月、12月分别买入 上市公司股票,但持仓时间均较短,由于股票下跌,短期内都卖出平仓,未利用 内募信息进行买卖。 结合上述声明、访谈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形成情况,本所律师认为,王郴 平股票买卖情况与其描述的持仓逻辑相吻合,整体买卖金额较小,不存在利用本 次交易拟终止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相关人员已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其不存在利用 本次重组拟终止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前述相关人员出具的书 面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则前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 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刘 维 朱 峰 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