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2021-09-09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1-07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基本情况及涉及相关诉讼进展
1、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基本情况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加食品”)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8)。因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与公司实际控制
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的
纠纷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公司因涉及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导致 6 个银行账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
中院”)司法冻结。
2、涉及相关诉讼进展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在《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95)中披露:2020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作出的(2018)京 01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64,70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64)中披露: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2021)京民终 207 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64701 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
驳回的”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公司采取的全部财产保
全措施。
二、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情况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查询发现以下被冻结银行账户已全部解除冻结,但暂未
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账户类别 开户行 解冻金额
加加食品集团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 598***841 一般户 155,140,744.72
份有限公司 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加加食品集团股
2 180***868 基本户 有限公司宁乡经济 1,952,776.42
份有限公司
开发区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加加食品集团股
3 100***001 一般户 股份有限公司宁乡 720,261.09
份有限公司
支行
加加食品集团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4 731***708 一般户 137,821.19
份有限公司 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加加食品集团股
5 190***028 一般户 有限公司长沙宁乡 27,335.14
份有限公司
水晶城支行
加加食品集团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6 190***264 保证金户 0.00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银行账户解冻金额 157,978,938.56 元,占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18%。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对增加公司现金流、稳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有积极影响。本次银行帐户冻结解除后,公司目前无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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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