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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加加食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以下相
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131 名激
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我们认为公司
据此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调整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
期权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对象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该授权日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
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议案:“仅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时,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由董事会直接实施。”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12 日为首次授权日,
向 12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721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唐梦                                        李荻辉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