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3-01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
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之有关
条款进行修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具体情
况如下: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初加工服务;酱油(酿造酱油)生产、销售;味
精[谷氨酸钠(99%味精)(分装)]生产、销售;调味料(液体、固态)生产、
销售;鸡精、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大米;食用植物油(精炼、半精炼);
谷类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豆类和谷物的种植;预包装食品批发;自营或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食品生产;
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谷物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饮料生产;酒制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拟发生变更,同时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对公司《公司章程》中条款进行了梳理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农产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食用
1 品初加工服务;酱油(酿造酱油) 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收购;
生产、销售;味精[谷氨酸钠(99% 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
味精)(分装)]生产、销售;调 谷物种植;豆类种植;谷物销售;
味料(液体、固态)生产、销售; 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饮料生
鸡精、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 产;酒制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
大米;食用植物油(精炼、半精炼);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谷类及其他作物的种植、豆类和谷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
物的种植;预包装食品批发;自营 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2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民法院提起诉讼。 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
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3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 (十五)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
计划;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
4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证明材料。
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5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6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
7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前通知各股东。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
提案; 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话号码。 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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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话号码;
部具体内容。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时间及表决程序。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的意见及理由。
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的意见及理由。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下午 3:00。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间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同时大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于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
日间隔: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第六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9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议登记应当终止。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录记载以下内容:
……
10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11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不少于 10 年。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12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13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1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的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14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公司 数。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
(本条款删除,后续条款序号
15 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相应调整)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
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
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由
16 选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大会选举;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候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人。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
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 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经证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 券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东大会选举;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二) 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 代表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 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东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
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事选举的提案,如果不是采取累积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
投票制进行选举的,应当对每一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
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
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任。
(五)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
(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
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由职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提交董事会。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 (六)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
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 事选举的提案,如果不是采取累积
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 投票制进行选举的,应当对每一董
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
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 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
止。 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
任。
(七)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
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 (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 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
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果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超过应选董事席位数,则得票多者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选;反之则应就所差额董事席位
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为
止。
(八)在累积投票制下,如拟
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时,则董
事、监事的选举可实行差额选举。
(九)在累积投票制下,董事
和监事应当分别选举,独立董事应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和 1 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人时例
17 表不足两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
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监票。
……
……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下意见之一:赞成、反对或弃权。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18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的董事:
19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20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公司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数的 1/2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21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规定执行职责。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方案;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
……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资产、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审批按照本章程第四
……
十条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批按照本章程规定
22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
……
项;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公司收
……
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公司收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购或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或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
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议;
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由股东大会审议;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 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由股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上市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但公司与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
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23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按照本章程的规 会会议所作决议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或 定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2/3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关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24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级管理人员。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25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关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于监事。
26 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
27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
28 向董事会通报或股东大会报告,提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罢免的建议,并可以直接向中国 提出罢免的建议;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
或其他部门报告;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于会议
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
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
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则根据需要,经监事会主席或监事
29 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
提议召开。
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监事通过。
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30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 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
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31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由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
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任,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32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
33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
34 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
35
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
等其他有效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
36
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
等其他有效通讯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37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
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天为送达日
送出的,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
短信或微信发出当天为送达日期;
以电子邮件发出当天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因本次修改有新增、删除条
款,故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
本次拟增加的经营范围及修订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的内容为准。
本次拟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的《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为保证本次经营范围变更的正常
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经营管理层提请董事会,并请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工商变更有
关事宜。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