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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8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
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
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
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
存款利率。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兼顾与相关金融机构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
定性,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长远规划。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使用进度。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进
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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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经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
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1、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的,应当经公
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参照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必须按《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
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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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
批表、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提交审计部门进行风险审核。
    (三)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
据并及时记账。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受托方的重大动向,出现
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受托方的相关人员联络一
次,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五)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理财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六)在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七)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分为两部分:董事会授
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按逐笔业务登记台账;股东大会授权所做的理财产品,应
按授权情况分银行进行跟踪登记。
    (八)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正本、银行营业
执照及金融许可证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在每
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事务部门提供合同审批表、理财协议、
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资料。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证券事务部门、审计部门报告截至本月末《前十二个月公
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
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等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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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
事务部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
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财务部门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证券事务部门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门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
到期不能收回;(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三)受托方
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如因相关部门及人员原因导致委托理财实际发生额超标而未履行
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相关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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