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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润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2 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 15:30;网络投票时
间:2022 年 11 月 1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
15:00。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道夷
   5、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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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2,992,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40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14,44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897%。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332,095,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359%;其中,
股东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万润科技的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
托给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合计为 89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9%。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944,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5%;
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0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50%;反对 48,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09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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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89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09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06%;
反对 89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2,095,6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06%;
反对 89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此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丁紫仪、刘宇
    (三)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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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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