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3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驰君泰证券字(2018)第Z052号
致: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
12日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镇宝泉三街46号院4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上午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11
日15:00至2018年11月12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止到2018年11月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189,580,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25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9,393,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8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6,65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股的0.03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行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394,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22%;
反对185,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8%;弃权0股。
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关联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394,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22%;
反对185,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8%;弃权0股。
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9,393,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15%;
反对186,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5%;弃权0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杨晓明 张党路: 张党路
秦 颖: 秦 颖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