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
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合并报表实现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为-129,582,345.53 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80,318,612.65 元,不满足规定
的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董事会经研究决定 2020 年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
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
况及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了《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0 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针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结论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
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
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
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证监发[2017]16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17]16 号等文件规定,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 78,797.75 万元,主要是公司为部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主体变更为
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后继续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 年 1 月 7
日,其中两个工程项目已解除公司的对外担保责任,解除对外担保金额为
12,724.5 万元,剩余对外担保金额为 78,797.75 万元。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申请的 13 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文华学
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提
供质押担保。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全资子公司北京凯文智信教育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凯文智信”)向宁波银行下属专门为企业优良资产提供融资租赁
服务的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借款 5000 万元,公司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融资租赁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以上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 2020 年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五、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暨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
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
A 股上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需对原采用的
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进
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钱明星(签字):
朱大年(签字):
谢 丰(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