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02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 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以 下合称
“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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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 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持续性的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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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两个月。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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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
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 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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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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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规定需进行业绩 预告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
第二节 临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
第 二 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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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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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 三 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 三 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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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
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及董事职责如下: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或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及监事职责如下: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或要求董事会修订相关制度。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经营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经营管理层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资、管理情况,并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其他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
这些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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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或者指定联络人应当定期及不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其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投资情况,上述人员应保证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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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
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二)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等部门编制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后送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预审;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及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监事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
资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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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公司负责人
知悉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时,应于预见可能发生时或事件发生当日的第一时间
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
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和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
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在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经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
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格式指引等要求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3、董事会办公室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4、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在事件发生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对编制的临时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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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报告报董事长同意后予以披露;
第三节 非公告信息的对外发布和报送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严格审查、把关,在
对外发布前需经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息的不对称披露,保证对
外信息的规范严谨。
上述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推介会、见面会、路演。
2、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3、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4、公司网站、公众号与内部刊物;
5、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6、公司其它各种形式的对内对外宣传、报告。
禁止在非正式公告方式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其他可 能对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没有披露前,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 提前
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
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
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有关公司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 体要
求参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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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
查监督。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规范媒体活动的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稿件等媒
体活动时,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涉及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以有关公告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等证券相关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
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
内容。新闻媒体则由公司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但相关稿件或问题归口需经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事前审核,避免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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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 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 股东
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
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
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
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失
职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且不限于批评、警告、扣除奖金、经济处理、解除职
务,要求其赔偿损失),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按照本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
作。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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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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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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