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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文教育: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8月修订)2022-08-02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
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
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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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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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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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如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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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
 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
 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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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
 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
 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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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履行
 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
 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
 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
 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
 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
 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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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
 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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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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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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