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2年8月修订)2022-08-02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
其证券账户下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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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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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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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
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增持股份
第二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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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
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
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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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
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至公司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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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
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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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
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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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
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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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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