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浙江美大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06
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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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
TCYJS2021H0605
致: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
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美大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美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省、赵航律师参加
浙江美大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美大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美大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浙江美大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浙江美大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浙江美大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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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美大公告的《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6、《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2:00,召开地点为
公司会议室(地址: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谈桥 81 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 2021 年 4 月 22 日(星期四)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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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浙江美大截止 202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共计代表股份 442,543,651 股,
占浙江美大股本总额的 68.4997%。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428,072,538 股,占浙江美大股本总额的 66.2598%;根据
深圳证券 信息有 限公 司提供 的数据 ,通过 网络投 票的股 东 5 人 ,代 表股份
14,471,113 股,占浙江美大股本总额的 2.2399%。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美大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
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1,387,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73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1,1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61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
事会工作报告》;
2、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1,387,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73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1,1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61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
事会工作报告》;
3、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1,387,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73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1,1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61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4、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2,543,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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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1,387,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99.73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1,1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61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报
告全文及其摘要》;
6、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1,387,0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数的 99.73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1,156,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261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7、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35,493,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8.4068%)、反对 7,050,4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59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8、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2,543,6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9、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同意 440,808,7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数的 99.608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
1,7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0.3920%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
票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美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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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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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王 省
签署:
经办律师:赵 航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