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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美大: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08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业务
的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
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其各方面均能够满
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张美华                    靳   明                  张律伦




                                                   二 O 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