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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美大: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3年2月)2023-02-14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指引的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所持公司股份的买卖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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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
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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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所持股份锁定及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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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
体,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和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对其内部通报批评并进
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并由董事会收回其由此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相关人员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
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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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司可提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可提请中国证监会依照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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