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委托理财制度(2023年2月)2023-02-14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
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效益优先”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
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
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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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申
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
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并起草委托理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如委托人为公司本身,直接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并起草委托理财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如投资总额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一)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
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并向公司
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二)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公司财
务部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
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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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
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损失风险
时,公司财务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经讨论后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委托理
财,并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
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同时,独立董事应
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委托理财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 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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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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