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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金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7-05-19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7-03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以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48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王国熙先生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98,447,4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98,447,06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988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0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931,421 股,占公司总股本 0.6716%。
    3、提案的表决方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将乐县金森林木种苗有限公司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447,4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31,4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公司独立董事于会上作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王梓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二○
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