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2018-08-08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18-043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或“公司”)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向公司下发的《关于对福建金森林业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1》)
及《关于对林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18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 2》)。现将《决定书 1》全文内容及《决定书 2》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 1》全文内容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7 年 12 月 1 日你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转让部分林木资源,
并于 2017 年 12 月 17 日与将乐县金山林场签订林木资产转让合同。该合同确认
收入 5,062.37 万元,结转成本 214.66 万元,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847.71 万元,占 2017 年全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87.36%,占 2016 年归
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89.62%。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上述合同属于重大事项,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
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决定书 2》主要内容
对《决定书 1》列示的问题,林煜星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是上述违规
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我局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你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法定
职责,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向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传达,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
定的要求,及时整改,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今后,公司将切实加强相关人员
对《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
度的学习;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秘书明确表示,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
汲取教训,加强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认真履行法定
职责,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