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福建金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081618022021-08-17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1-06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10084-00002 号

致: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叶兰昌律师、陈奋宇律师(以
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的规定,及《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
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五)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1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七)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
                                     2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召开地点、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
路 50 号金森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
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蔡清楼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
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4.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数为 167,360,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887%。

     德恒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郑
溪欣、张火根以通讯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
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德恒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德恒律所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4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新任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7,360,20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1,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82,935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8864%;反对 1,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36%;弃
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应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刘 震 国




                                       承办律师:
                                                             叶 兰 昌




                                       承办律师:
                                                             陈 奋 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