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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建金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23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2-058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在《证 券时报》、《证 券日报 》、《中 国证券 报》以及 巨潮资 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2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 50 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应飚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160,306,1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7.996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59,733,75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7.75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2,3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242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0,298,2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68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结合
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306,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306,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306,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306,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306,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306,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60,306,1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98,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明清、李晖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