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光电: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4-04-30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4]天律证字第 052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敏、李军
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9 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上午 10 点在合肥市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望江西路 6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田
明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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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共代表股份数
193,287,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34%。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 2014 年 4 月 22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
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
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部投
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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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
和独立董事分开表决)
5.1 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4 名非独立董事
5.1.1 选举田明先生为公司董事
5.1.2 选举林茂先先生为公司董事
5.1.3 选举郝先进先生为公司董事
5.1.4 选举沈海斌女士为公司董事
5.2 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 名独立董事
5.2.1 选举钱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5.2.2 选举潘立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5.2.3 选举杨辉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7.1 选举韩立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7.2 选举张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8、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及投资进度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审议通过《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2、审议通过《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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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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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张晓健 蒋 敏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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